一、法定依据
(一)《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发布)笫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內,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文件第四条:“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淸洗、保养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內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申请条件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淸洗、保养等经营活动,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
(二)审查后备案。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表.docx主办单位:乐山市商务局 单位地址:乐山市春华路南段608号 联系电话:0833-242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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