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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应对商事法律指南(一)

发布时间: 2020-02-03 11:20     来源:省商务厅网站   浏览量统计:  网站:乐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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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救济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爆发,封城、取消集会、强制隔离、交通管制、延长企业开工等一系列强制措施成为重要的防控手段,相关商务活动也随之受到一定影响或限制,一些原来存续的有序商事法律关系受到挑战。部分已经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同程度的履行障碍,商事合同履行争议随之而来。合同相关方在防疫关键时期如何及时妥善化解争议,减少损失,有效维护良好的商事关系,也是相关市场主体当前关注的问题。

法律解析:

1.可以考虑主张“不可抗力”。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流行。目前,全国集结力量支援武汉的同时,各省市都把疫病的防控作为首要工作,政府有明确强行性措施,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WHO已宣布本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医学界尚无特效药物,满足不可抗力“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参照非典时期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在条件满足时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行使合同解除权、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个案应对思路。若已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可带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对于个案,比如贸易合同,受疫情影响的出口方首先可与国外进口方协商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履行方式;若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是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可根据疫情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当事人应在遭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提供证明,并尽可能地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或者合同不能履行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的,不能免除责任。比如,贸易合同中,国外进口方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出台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以本次疫情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而取消订单的,不应得到支持。对于一些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抗辩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或免除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省商务厅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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