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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6-08 05:49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量统计:  网站:乐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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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17号)第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提供变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的书面申请;

(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变更前取得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核对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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