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根据省商务厅办事指南属地化进行属地化修订)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17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符合法定依据第三条要求;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点击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根据提示注册账号,登录后,下载填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并填报网上资料;
(二)企业的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五)相关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证明材料
(七)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二)市商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报省商务厅核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企业在收到市商务局批复文件后,持批复文件于10天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营业执照副本,增加经营范围。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五)企业持批复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或银行入账回执单于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到省商务厅办理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六)企业同时持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于一个月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的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增加经营范围。
(七)企业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海关、外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展外派劳务业务。
(八)取件人凭公司介绍信或者授权书及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主办单位:乐山市商务局 单位地址:乐山市春华路南段608号 联系电话:0833-2421233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5 蜀ICP备2020027130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