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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规模发卡企业)

发布时间: 2018-05-08 10:17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量统计:  网站:乐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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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令),2012921日发布。第七条第二款: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1.发卡企业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在乐山市辖区内的企业法人。

2.发卡企业已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具体行业分类参照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3.发卡企业属于规模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4.所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5.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办理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六)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七)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八)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上述材料各1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

(二)审查后备案。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单用途卡行业分类表、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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