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商务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下载专区

乐山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展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5 02:35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量统计:  网站:乐山市商务局
打印 分享到 :

乐山市商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展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乐商服〔20183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会展业管理与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会展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乐山市名义在市外举办会展或者跨区域联合举办会展的,均需进行会展备案。

二、备案登记时间

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主动向举办展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乐山市会展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等的原件、复印件);

(三)协办、支持单位同意合作的文件资料;

(四)《会展主办单位承诺书》(附件2);

(五)《会展活动实施方案》(附件3需加盖第一主办单位完整和骑缝鲜章);

(六)会展应急预案需加盖第一主办单位完整和骑缝鲜章);

(七)会展场地租用协议或相关部门同意使用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对展会活动的安全许可及消防检查证明;

(九)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材、保健品、化妆品等)展会,应当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十)首届展会需提交展览会可行性分析报告,非首届展会需提交往届会展总结报告(需加盖主办单位完整鲜章)

(十一)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备案,出具签章的《乐山市会展备案登记表》。

(三)会展主办单位须取得备案登记后方可发布招展信息。招展信息应符合《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四)展会结束10日内,会展主办单位须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展会总结。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登记表和总结一并抄送市商务局。

五、党政机关办展:

本通知所指会展不包括党政机关办展,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由四川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据省领导小组2014年对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的摸底普查和清理规范结果,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展会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新增的,应当按照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62要求,履行申请程序。

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会展备案工作,认真落实会展属地备案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市会展备案登记表.docx

                                                                             乐山市商务局

                                                                             20184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单位:乐山市商务局     单位地址:乐山市春华路南段608号     联系电话:0833-2421233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5     蜀ICP备2020027130号-1     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