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商务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政策法规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8-12 10:54     来源:无   浏览量统计:  网站:乐山市商务局
打印 分享到 :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15-6-1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

    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检总局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单位:乐山市商务局     单位地址:乐山市春华路南段608号     联系电话:0833-2421233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5     蜀ICP备2020027130号-1     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