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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9-01 10:54     来源:   浏览量统计:  网站:乐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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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进一步在一线监管和操作层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现就建立完善我市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机制,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持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治理和避免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打非工作主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治违工作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和跨地区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  

  各景区、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或者在委托权限内查处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以及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依法查处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按照“分级属地”、“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参与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相关打非治违工作;负责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打击。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和公路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打击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城镇燃气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电子信息、机械、冶金、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河道采砂、水库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电网、水电站、太阳能等能源建设项目的打非治违工作。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管和校园安全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文广新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打非治违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  

  (四)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及时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无证无照小矿点、家庭小作坊以及危险物品储存场所。 

  四、打击治理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4.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评价或审查的;

  5.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6.相关证照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9.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4.道路交通超速、超载、超员、超限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不按设计组织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规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和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和不按方案施工、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和使用等环节存在“四超”、“三非”和“三违”等行为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6.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的;

  11.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的违规违章行为。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以及对发现的上述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5.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和如实记录的;  

  6.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因地制宜,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及各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应根据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可在每个季度把涉及的重点行业领域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自行确定个性化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五、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逐级排查检查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台账资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验收应实现闭环管理,排查记录、验收手续、图片资料等应妥善存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予以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市上成立督查组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抽查(督查分组见附件2)。抽查按“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每次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5家,督查不少于2个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抽查督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交当地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签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各督查组每季度末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安委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月检查所辖乡(镇)、街道办事的比例不低于30%〔乡(镇)、街道办事数超30个或偏远的地区,可自行确定检查比例,但不得低于15%〕。各县(市、区)政府安委办负责填报“打非治违月检查”统计表(见附件4)并于每月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办。乡(镇)、街道办事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要进行网格化管理,每月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各乡(镇)、街道办事负责填写“打非治违月排查”统计表(见附件5)并于每月月底报当地安委办。

  (二)上下联动执法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监站、交管办等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网格化管理,摸清底数后分片分块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加强现场监管,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中发现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案件要第一时间向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或报告。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核实,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需要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关闭措施的案件,要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跟踪督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系统包括乡镇(街道)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因督查检查、群众举报等线索发现相关执法机构涉嫌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案件,上级部门可提级查办或派员指导、跟踪督办。

  (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设立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组(见附件3),由市安监局协调执法行动组日常工作,相关部门执法机构(科室、队)全力配合。根据我市打非治违季节时段特点,结合打非治违抽查、督查以及各类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 

  对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牵头制定方案,并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开展。对因存在非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  

  (四)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打非治违联席会议,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召集安委会会成员单位参加,专项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由市打非治违办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市打非治违督查组、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五)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县(市、区)政府安委办每月25日前将本月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安委办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每月5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

  (六)“黑名单”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要实施“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限制。  

  (七)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八)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1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安委办进行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办每季度首月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未查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相关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无进展情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零报告,并在每月书面报告中进行说明。  

  (九)考核机制。市人民政府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装备,保证执法经费,严格目标考核,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成效。 

  (十)“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在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乐山市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统一领导全市打非治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深入推进、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严格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痕迹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台账样表见附件6),详细登记排查人、排查时间、排查区域、排查结果、整治结果,确保排查情况可追溯、整治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手段,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打非治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人力、物力、财力并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联络、信息上报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专项安排打非治违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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